事情發生在2011年8月4日8時40分左右。賈建英說,他騎著電動車沿大學路由南向北行駛,突然聽到響聲。回頭一看,一位老太太摔倒了,電動車也倒在地上。
“當時人很多,只有我去扶她了。”賈建英說,自己過去問老太太怎么樣了,老太太說疼。“我打了120,她就一直抱著我的腿。”
賈建英反復強調:“絕對不是我撞的。快到紅綠燈前面了,我沒超車。”后來他也去尋找過目擊證人,“只有人看到我救人,沒人看到我撞她。”老太太姓邢,經診斷為左股骨上端粉碎性骨折。
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小伙負全責
在交警的詢問筆錄中,邢老太稱,她覺得車尾部被后面的車撞了一下,她失去了平衡,車把向西拐了一下,這時一男孩(賈建英)騎電動車從她西邊過來,掛到她的車把,她就倒地了。撞到車尾部與掛車把的是同一個人,因為兩次接觸基本沒有間隔。
2011年8月17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建英負事故全部責任,邢老太無責任。賈建英不服,申請復核。
在復核過程中,同時也是邢老太住院治療的20多天中,賈建英沒到醫院護理、看望,也沒繳納醫療費,邢老太只好出院。邢老太認為賈建英不但給自己造成身體傷害,經濟受損失,也給自己造成重大精神損害。
2011年8月底,邢老太到鄭州市二七區法院起訴賈建英,索要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萬元。
判決
小伙賠償老太5萬余元
庭審中,賈建英認為邢老太提交的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未生效,不具有證明力。
法院認為交警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事故現場圖,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拍照。交警部門綜合上述證據材料,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該認定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符合證據的構成要件。法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據此,法院認為,賈建英在駕駛電動車過程中與邢老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邢老太人身損害。賈建英應對邢老太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邢老太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2月9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賈建英賠償邢老太醫療費49246.73元、護理費1291元、住院伙食費及營養費840元、交通費180元,總計5155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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