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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尚未成年的少女,正值花樣年華,卻干起拐賣婦女的勾當。事過十四年難逃法網,終選擇投案自首。近日,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拐賣婦女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守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被告人張守,女,出生于1977年12月1日,小學文化。1994年8月18日,張守與其夫佘紹東及朋友田自友(二人均已判刑)共謀,張守及佘紹東以外出打工為名將鎮雄縣母享鎮堰溝村的女青年張艷、陸永鳳、陸孟碧拐騙出,佘紹東伙同張守、田自友將張艷、陸永鳳、陸孟碧帶到貴州省畢節市便轉家,由張守、田自友將三名女青年帶到江蘇省沛縣郝寨鎮八里屯村三組的田自英家,經田自英介紹,將張艷賣給樊厚學為妻,得人民幣200元,將陸永鳳賣給郝寨鎮野場大隊高莊村的高利引為妻,得人民幣3500元,將陸永鳳賣給沛縣沛鎮李瓦屋村的李洪永為妻,得人民幣3500元,所得贓款由張守、佘紹東與田自友共同瓜分揮霍。案發后,同案人佘紹東及田自友已落網歸案。
2000年4月17日,因被告人張守處于懷孕期間,鎮雄縣公安局對其監視居住,其潛逃后于2011年11月16日到鎮雄縣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投案。2011年12月3日經當地計劃生肓服務所檢查,張守已懷孕5個月。
被告人張守以出賣為目的,伙同他人拐騙并出賣三名女青年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因其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且其在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張守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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