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在重慶萬州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江被控以舉報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為由,敲詐勒索全國300余家電視臺,金額共計242萬元。媒體稱本案審判導向對于職業打假人群體具有標本意義。庭審吸引全國各地大批職業打假人前往旁聽。
此前,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透露,《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完全贊同嚴厲追究虛假代言明星的責任的同時,我還有一點疑問:追究刑責的為何只有代言的明星,卻沒有發布廣告的媒體呢?明星虛假代言,理應擔負起責任來;媒體為虛假廣告提供傳播的載體,起到的作用更壞、造成的后果更嚴重。如果聽之任之,媒體發布虛假代言的利潤如此豐厚,風險成本又低至可以忽略不計——出事了抓的也是“職業打假人”,虛假廣告泛濫成災的現狀又怎能得到好轉!
不斷出現的打假案例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同時改變著消費市場的格局,對產品質量提升、完善消費領域的法律法規都有著重要作用。但隨著職業打假人隊伍的日益龐大,打假人與商家之間的利益糾葛也愈發凸顯,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涉嫌敲詐300余家電視臺一案,在一定程度上不僅僅是一個范本,更多地引發了對職業打假人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