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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用人單位無權罰款
本報訊 (記者 林霞虹)“我公公在酒樓洗碗,因為喝了一碗粥就被罰款2000元,而他每個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近日,讀者李小姐致電本報,反映他公公的“遭遇”。
當事人:辭職時被扣錢
李小姐說,從年初九開始,她的公公經老鄉康先生介紹,到海珠區的肥嬸廚房當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辭職回老家,她和家人才得知,公公在5月被指“偷喝”了酒樓一碗粥,罰款2000元。“一碗粥值2000元?太欺負人了!”
李小姐說,公公還告訴他們,當時喝粥是領班允許的,并不是“偷喝”。李小姐說,罰款單也不是公公簽字的,而是領班簽的字。“他直到辭職時才知道要扣那么多錢。后來因為中間介紹人康先生比較同情公公,幫著出了1000元,最終公公賠了1000元。”
記者電話聯系李小姐的公公,他的說法與李小姐所說基本一致。他還說,當時喝的粥,是鍋里剩下的。“是領班說可以喝我才喝的。”
中間人:“誰也說不清”
記者隨后聯系到了“中間人”康先生。他說,李伯被罰款也怪不了別人。“他確實是偷吃了幾次,之前酒樓的人都已經三番五次警告過他了,他還是這樣做。5月就發生了,他本人也沒有意見,他的兒女知道后才鬧成這樣。”
至于是不是領班讓李伯喝的粥,康先生說“誰也說不清楚”。“領班現在已經沒有在那里上班了。我也問過他,他說沒有讓別人去喝粥。”
酒樓:今年已罰三人
肥嬸廚房的梁經理拿出一份與康先生簽訂的“承包協議”表示,李伯雖在酒樓后勤部工作,但后勤部已承包給康先生